河南礦業集團與富港置業合同論證會召開

鎂客 7年前 (2018-05-18)

近日,由高端在線全國民情調查中心組織的河南礦業集團訴鄭州富港置業公司合同糾紛論證會在北京隆重召開

河南礦業集團與富港置業合同論證會召開

核心內容:

近日,由高端在線全國民情調查中心組織的河南礦業集團訴鄭州富港置業公司合同糾紛論證會在北京隆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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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日,由高端在線全國民情調查中心組織的河南礦業集團訴鄭州富港置業公司合同糾紛論證會在北京隆重召開。

本次會議主要圍繞2013年8月23日在鄭州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生效,以及法院對自己主持的調解協議不認可并撤銷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專家們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形成了如下意見:

鄭州市中院撤銷調解協議是錯誤的,不能因為承包合同沒走招投標程序無效而調解協議也隨之無效。

調解協議具有獨立性,且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沒有違背調解協議的自愿原則和強制性政策法規。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有:

夏家駿,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當選為“中國十大杰出法學家”之一;

湛中樂,著名學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立法研究組成員;

汪玉凱,著名學者,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等校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組部等部委培訓心客座教授,國務院辦公廳等部委專家;

徐昕,著名學者,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

楊百揆,著名法律政治學者,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

翟業虎,著名學者,首都經貿大學民商法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員;

鄭春賢,著名學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民商法副教授;

張曉黎,著名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大學特聘教授,北京市合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多家電視臺、電臺欄目特邀律師, “鳳凰網”“人民網”“新華網”等知名網站推薦律師、特邀優秀律師;劉亞軍,著名律師,長歌律師事務所;

李月仁,聯合國華人友好協會華人權益保護中心執行主任,高端在線全國民情調查中心主任,多次向中央領導呈報社情民意引起重視,他曾經建議設立專門的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機構,現已掛牌成立。

據悉,案情經過是,河南礦業集團(以下簡稱礦業集團)與富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港置業)于2012年6月29日簽訂了港城793項目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由富港置業發包,礦建集團承建。因富港置業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雙方在2012年的9月簽訂了補充協議,由其實際控制人趙某為該補充協議做了保證人。

后因富港置業一直拖欠工程款,礦業集團于2013年的1月30日將富港置業訴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與2013年的8月23日雙方達成了臨時調解,并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生效后,鄭州富港置業并未如期履行調解協議約定,而是以莫須有的理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審。

2017年6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涉及的地塊屬于公共租賃房用地,項目沒有進行招投標為由,認定該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因此判決撤銷了原民事調節協議,僅判決富港置業支付礦業集團調解書約定的工程款8500萬元以及利息,窩工損失600余萬元,退還保證金200余萬元。

對礦業集團因富港置業違約造成的損失以及不履行調解書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并未得到支持,同時也駁回了礦業集團變更簽證的工程款140余萬元,和合同違約金80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

河南礦業集團不服鄭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院,請求依法維持原調解書,撤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駁回富港置業的再審申請。

在論證會上,李月仁主任提出五點意見:

一、鄭州中院判決書概念混淆,傾向于富港置業公司,刻意把爭執的焦點引入到了合同是否成立,偏離了礦業集團提起的上訴訴求,合同是否招投標的責任應該屬于政府和富港置業公司。

二、礦業集團只是施工者,勞動者必須有報酬,不應該因為是國企就否認了礦業集團的打工身份。所以富港置業公司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礦業集團的工程款及利息。

三、調解協議是有效的。因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的,它的合法性是推不翻的,鄭州法院能夠把本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推翻是一種燈下黑。

希望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對濫用職權、徇私枉判的嚴重問題給予監察。

四、趙某擔保的是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不是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

富港置業公司的申請中并未主張免去趙某的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所以原審法院對趙某做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認定不合法。

調解協議屬于富港置業公司、趙某、礦業集團三方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和清理,具有獨立性。

合同法中規定合同權利義務主體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所以撤銷調解協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礦業集團敗訴后提起再審訴訟,法院應該在審限內作出判決,長達三年久拖不判是嚴重的超期。

翟業虎教授提出五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是雙方基于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所達成的協議,與合同有效與否沒有因果關系。

二、只有確定土地的性質才能確定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趙某是基于施工工程款做出的擔保,不能因為主合同無效而免除他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四、一審法院武斷地認定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撤銷,應該上訴至省高院并匯報河南省檢察院,請求他們進行監督。

五、關于拖延審判的問題,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批復權限或者沒有延長批復,承辦人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湛中樂教授提出兩點意見:

一、調節協議有效與否與合同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招投標的規定更多地是約束政府的行為,這其實是發方包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問題。

調解協議是有效的,撤銷調解協議不利于糾紛的實質解決。二、不能因為合同沒有招投標而使趙某的擔保責任無效。

徐昕教授提出四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的再審非常嚴格,這個案件中的調解協議被認定為無效而撤銷,背后是有非常重大的利益推動,可以申請監察委介入。

二、調解協議是民事合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被撤銷是錯誤的。

三、施工合同是有效的,至少也是部分有效。

四、擔保合同不會因為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即使調解協議被撤銷也不影響繼續履行合同以及損失賠償等。

夏家駿教授提出:

這個案件都不應該被立案。

礦業集團按照合同施工,沒有違法,責任不在礦業集團。

可以讓檢察院監督審限問題,向紀委反映拖延背后的人情關系。

汪玉凱教授提出三點意見:

一、這個案子是借助公權力損害企業利益的典型案例,是公權力在作崇。

二、調解協議是有效的。

工程招投標與施工企業沒有關系,不能因此否定調解協議。

三、需要進一步調查案件背后的貓膩,兩方面啟動。

通過檢察院來檢查超審限,到河南省監察委反映案件中涉及的利益關系。

楊百揆研究員提出兩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有效與否與合同沒有關系,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參與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是不能夠再審的。

二、因為發包方在明知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與礦業集團簽訂施工合同而存在重大過錯,所以,即使合同無效,富港置業也應該進行賠償。

鄭春賢教授提出兩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是有效的。

因為它不是基于合同來簽訂的,而是基于施工的事實來簽訂的。

即使協議無效,按照最高法的解釋,工程款是應當要付的。

二、從合同對于主合同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被擔保的合同債權是可以單獨存在的。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工程款應當支付。這個工程款存在,擔保自然有效。

張曉黎律師提出四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是有效的,因為是雙方自愿、法院組織、礦業集團確實進行了施工,有一定的付出,就應該支付費用。

二、法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損失,即使合同無效,富港置業也應該承擔礦業集團的損失。

三、趙某是富港置業的實際控制人,不再只是一個保證人的身份,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劉亞軍律師提出三點意見:

一、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后產生的,只要不違背自愿原則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管它是否公平合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趙某在后來的訴訟過程中又參與法院的調解,他已經拋開了作為主合同的主體地位,還是應該承擔擔保責任的。

三、調解協議上認定的損失以及不履行調解協議的違約金,礦業集團是應該堅持的,鄭州中院認為調解協議是基于建筑合同簽訂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權威媒體新華社、人民日報、人民網、中國聯合商報、中國民商雜志、法制晚報、法制日報、法治周末、中國經濟導報、企業觀察報、中國網新聞中心的資深媒體人、主任、主編、編輯、記者等參加了論證會的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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